(1988年10月14日海淀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海淀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26日海淀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7月11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为了加强与我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可邀请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审议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街道工委、各地区代表(联组)小组和区人大代表可以委托市人大代表把超出本区职权范围、但涉及本区政策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向市有关部门反映并反馈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市代表联络处负责组织市人大海淀团代表 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市、区代表座谈会,听取 区人大代表意见,并委托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市人民代表大会后,市人大代表采用适当方式向区人大代表反馈意见。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召开会议或组织区人大代表 活动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地区代表(联组)小组组织 活动时,应当邀请联系本地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同联系本地区的市人大代表联系,以便及时沟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