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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

        时间:2019年05月24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88年10月14日海淀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3日海淀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26日海淀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7月11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区人大代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本区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了解全区社会发展、改革建设和民主法治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作出的重大决策符合人民的意愿。

          第三条 为了开展好闭会期间的区人大代表活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街道、镇为单位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或联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联系区人大常 委会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或联组,并参加活动。

          第四条 为了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与其各街道工委、地区代表小组或 联组的联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联系代表,并不定期走访代表。

          第五条 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为主任接待代表日,驻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轮流接待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为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定期组织代表进行履职学习、视察、参观 等活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履职知识;传达中央和北京市有关会议精神,以便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的方式联系区人大代表。座谈会一般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和征求意见,也可就某一重大问题专门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以及作出决议、决定前,可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代表列席。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召开会议、组织视察、调查研究、 办理议案、征求法律和法规草案的意见等活动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要组织安排区情通报会,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就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情况向区人大代表汇报,并听取区人大代表意见。区人大代表如需约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可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协助安排。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来信,由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分别转一府两院或有关单位组织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适时组织视察办理成效并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向有关承办单位通报情况,并将办理和督促检查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为区人大代表编发工作通讯、法律汇编等资料。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受到阻碍或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投诉,区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措施,查明情况,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以维护区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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