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6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增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拓宽代表的知情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淀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安排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地区代表小组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地区代表小组,根据区人大常委会议题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由地区代表小组制定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年度计划。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在每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根据议题情况和地区小组制定的区人大代表年度列席计划,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代表本人。
第三条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参与代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被邀请的区人大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会前应当围绕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民意,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应提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在会议议题审议中申请发言,经会议主持人准许后,方可发言,发言时间按会议统一规定执行,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七条 未被邀请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自愿报名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名的程序及旁听会议的相关要求,按《关于公民旁听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