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在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市委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领导全区的工作。
区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区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区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区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