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五)对全区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涉及改革、民生、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安全稳定等有关事项,以及以区委名义上报、发布的重要文件作出决定。
(六)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对应当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