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8日海淀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6日海淀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7月11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区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应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工作,认真严肃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为此,依照宪法、有关法律和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市情、区情,掌握行使职权的必备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认真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积极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遇有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中途退席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凡离开本地连续两年不能出席会议的,年内缺席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因其它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以各次会议考勤为准,每年年底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公布。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视察活动,做好审议准备。要积极参加所在各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查、检查工作和委员会会议,遵守各项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议题和表决时,要按照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在依法表决后,要自觉服从表决结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维护和代表人民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密切联系选民和代表,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积极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严重违反者要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