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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2211280112 | 信件类型: | 投诉 |
问题类别: | 个人 | ||
留言时间: | 2022-11-28 11:13 | ||
信件主题: | 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仲裁院18号窗口服务态度问题 | ||
信件内容: | 本人申请了海淀区劳动仲裁,18号窗口人员服务极差,要求举证时间为2023年大年初几几点几分交举证资料,一点时间也不能提前交,窗口人员也不给出法律意见和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不帮老百姓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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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2-11-28 17:00 | 答复单位: | 海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接到您反映的“海淀区劳动仲裁委仲裁院18号窗口服务态度”问题后,我们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办理。海淀区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经核实,该市民来信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不能就投诉人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回复。现将我局仲裁院举证相关程序回复如下: 1、仲裁案件受理后,由仲裁院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领取《举证须知》等应诉材料,并安排证据交换日期。举证期限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我局仲裁院证据交换时间及开庭时间均安排在正常工作日。2、根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因此,如一方提前举证,就无法按照约定日期接收另一方证据,故举证时间不宜随意变更。感谢您对海淀区的关注,诚挚的邀请您继续对我们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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