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海淀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简称区应急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北京市海淀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局。
第三条 区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本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及技术装备的建设、管理、运维工作;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本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本区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本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本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本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本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八)归口管理区地震局。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本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和区气象局、区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区内涝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区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本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商务局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商务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区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区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宣教科。承担本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应急指挥科(海淀区政府值班室)。承担应急值守、值班等工作,拟订本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并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五)应急综合科。建立本区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本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承担本区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对受灾地区的应急援助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本区消防救援队伍调度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各街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火灾防治管理与防汛抗旱科(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科)。监督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本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调查评估科。依法承担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联系海淀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专家顾问组。
(八)综合协调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负责区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挂账、督办治理及销账等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规划发展督查科(研究室)。编制本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拟订本区安全生产督查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本市及本区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负责本区安全生产督查有关工作。
(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负责本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十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行政审批科)。负责本区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审批标准、质量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送达及咨询等工作。
(十二)信息统计科。承担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指挥平台及技术装备的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指导各街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装备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人事政工科(党建工作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本系统的群团、统战等工作;负责本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承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局机关编制64名,其中行政编制62名,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正14副。
第六条 区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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