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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创新实施方式,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日期:2019年12月11日 09:53     来源:规自委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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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分区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将成为海淀城市发展的法定蓝图。坚决维护分区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尊重市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调动各方面参与和监督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创新规划编制和管控体系,加强政策集成与创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和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建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把高质量发展贯穿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保持历史耐心,谋定而后动,稳扎稳打、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坚决完成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赋予海淀的使命和职责。

        第一节 开展城市双修,建立街镇责任规划师制度

          第146条  发挥城市双修作用,加强规划与实施的衔接
          以城市双修为抓手,贯彻规划战略要求,完善规划实施体系,将规划转化为一系列可实施、可落地的行动举措,强化规划对实施的引领作用。
          
          第147条  推进城市双修实施项目
          开展浅山生态修复、河流生态修复、城市绿廊连通、绿地增补提质、街道环境整治、文化魅力提升、社区环境改善等双修工程,完善城市生态系统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升公共空间和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市民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第148条  聚焦“精治共治法治”,实施街镇责任规划师工作制度
          发挥海淀街镇责任规划师制度优势,深化“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基层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完善“1+1+N”街镇责任规划师团队,形成多元专业城市治理人才梯队,充分发挥规划实施监管、精细化管理联动、公众参与共治三大作用,打通“区、街(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政府、高校、市民同心行动,实现众智众创、群策群力和共建共享,逐步构建有效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
         
        第二节 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实施管控体系

          加强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在分区规划层面进行统筹,创建综合指标体系,强化任务分解落实,明确合理调控时序,保证各项规划的总体目标一致,在空间资源配置上相互协调,从而实现全域综合管控。
          
          第149条  创建评价指标体系
          以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分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指标要求,突出刚性管控与弹性引导相结合,创建涵盖人口、用地、资源、环境、交通、市政、城市安全、科技经济、公共服务和文化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完善规划指标管控体系和落实机制,强化分区规划调控作用,确保规划指标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实施指标体系动态管理,作为分区规划实施落实和体检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150条  调控实施时序,引导规划实施
          健全规划行动机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级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和财政支出,落实市级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近期规划实施和用地减量的任务,加强对分区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实施推动。有序推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第三节 建立区级层面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第151条  加强区级层面的城市体检评估
          推进多规合一,依托海淀“智慧平行城市”数据平台,全面整合城市数据。构建各部门协同工作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综合统筹人口、房屋、交通、安全等基础数据,强化对各项指标的实时监测。
          对接全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海淀区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坚持“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重点对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创新发展、和谐宜居等各项指标和“两线三区”管控边界、减量发展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结合现状情况和规划目标,对不同区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重点评估方向。结合体检评估结果,按照程序开展针对性的规划动态维护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内容有效落实,并对规划实施进行及时反馈和修正。
          
          第152条  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公众参与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帮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分区规划基本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规划、遵守规划、参与规划、监督实施规划。
          建立城市发展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规划咨询机制,引导各领域专家和公众在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作用,使规划更好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
         
        第四节 健全规划实施监督问责制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153条  完善规划公开制度
          在规划编制期间,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区级政府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分区规划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完善规划实施的社会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和实施规划的良好氛围。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需修改的,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划修改期间向社会公示修改内容。
          
          第154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制度
          加强规划全过程管理,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督导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街镇、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划和落实规划不利、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155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规划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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