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15日 16:08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海淀区文明城区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着成绩的先进单位。海淀区文明单位是在海淀地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区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组)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单位建设,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各个单位和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个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及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全体干部职工要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海淀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六条 要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层层创建活动,制定出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系列标准,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各单位要教育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每个干部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
第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内部评选出的文明科室(处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干部)等进行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各系统、各街道、乡镇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本街道、乡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和措施,并做好海淀区文明单位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统、局(总公司)、各街道、乡镇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海淀区文明单位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系统、局(总公司)和街道、乡镇级文明单位的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十二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标准。
一、 组织领导,扎实有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实行专家咨询制、决策责任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勇于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有较高素质。创建工作有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创建计划、有工作网络、有管理制度,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成效显着。有创建“公示”、精神文明宣传栏、《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和悬挂国旗设施。全体员工对创建文明单位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
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性单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管理,管理科学规范,社会效益好。锐意改革,注重创新,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我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开拓进取,优化管理。机关干部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政策法规、服务信息、办事结果公开及时。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较高,网络运行良好。业务工作达到海淀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持久进行“五爱”、“四有”、“三德”、“八荣八耻”和《首都文明市民公约》教育。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提倡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诚实守信,忠于职守,服务意识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模范执行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海淀区城市环境建设,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道路平坦,无违法建设,无卫生死角。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和海淀区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提高环保意识,搞好垃圾分类、节水节能,落实“门前三包”等工作。开展“周末卫生日”、“城市清洁日”活动。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住房的单位,要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住房区要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五、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法制教育深入普及,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积极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帮教失足青年工作成效明显。交通设施完善,停车规范,做好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交通安全工作。落实群防群治、综合治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责任制。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率高。集体上访得到有效控制。
六、文化建设,繁荣发展。建设开辟体育锻炼和文化交流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健全。组织开展不同形式、丰富多彩、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强化对员工的礼仪规范、行为举止、仪容仪表、遵章守纪、语言标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确保师资、场地、经费落实到位。发挥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凝聚、导向、激励、规范作用。有自己的企业文化网络、橱窗、成果展室、文化长廊、形象墙、企业宣传教育片等。
七、 否决条件。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参加评选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法轮功等邪教问题的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涉及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发生负同等(含)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三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
海淀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十五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凡参加海淀区文明单位评选的基层单位,必须于评选当年的年初向各系统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和单位干部、职工公示本单位申报海淀区文明单位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
评选年初,自愿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向所在系统牵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月-4月,各系统牵头部门对提出申报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5月,各系统牵头部门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报海淀区文明办。6月-7月,海淀区文明办将对各系统牵头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中期指导。10月-11月,海淀区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2月,将推荐名单报海淀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资格评议小组,对有无“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
海淀区文明单位由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在没有发生重大问题和工作质量没有发生严重滑坡的前提下,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一直保持到下年度评选前。
第十九条 海淀区产生的全国文明单位原则上从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选拔。首都文明单位原则上从海淀区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获得海淀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海淀区适当给予奖励。本单位原则上应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海淀区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海淀区精神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 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行政领导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高开展创建活动的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文明办,要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海淀区文明单位所在的系统、街道、乡镇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制定本系统文明单位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本系统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开展。
二、 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审核,建立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
四、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相关文件、有关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检查考核记录、表彰决定、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
五、 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不得对外悬挂文明单位的牌匾。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文明办,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和改正。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单位应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生重大问题和水平严重滑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系统牵头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淀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流程
一、海淀区文明办下发创建计划
二、各系统牵头部门上报创建工作计划及推荐名单
三、各系统牵头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并进行公示
四、海淀区文明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中期指导
五、海淀区文明办组织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六、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资格评议小组对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审核
七、海淀区精神文明创建检查验收小组、资格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审
八、报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九、海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十、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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