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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6月11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力度,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依法依规开展、公平公正考核、实事求是评价的原则,通过评估工作,督促承办单位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机构开展代表建议办理评估工作。受托工作机构根据人大常委会委托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组,确定工作职责,编制预算,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具体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估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机构参与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受托工作机构对下列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

          (一) 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

          (二) 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跟踪督办建议;

          (三) 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或者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建议;

          (四) 人大代表就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建议。

          第六条 受托工作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检查办理工作。采取查阅办理资料、检查网络办理平台、考核量化指标等方式,对承办单位相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了解代表意见。采取向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召开专题座谈会、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了解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实地查看结果。对承办单位相关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七条 受托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估,一般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受托工作机构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体评估报告和对每个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单项评估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综述;办理工作总体评价;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单项评估报告包括:办理工作情况综述;量化指标考核情况、人大代表调查问卷评价情况以及专题座谈会代表意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个性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某件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提出可以办结、继续办理、继续调研或研究参考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评估结果,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安排:

          (一)工作汇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依据受托工作机构提交总体评估报告及对每个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单项评估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评估结果的运用;

          (二)反馈情况。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代表联络室向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提出相关代表建议的人大代表反馈评估情况;

          (三)印发报告。受托工作机构作出的总体评估报告及对每个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单项评估报告与《关于检查“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一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适时通报。受托工作机构对承办单位相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单项评估报告可适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接受代表监督,实现代表建议提出与办理工作相互促进,密切人大代表、承办单位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十条 有关机关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支持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介绍办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评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