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
第三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名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但提名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一人。
第四条 补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提名的候选人应当向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大会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按照统一格式和提名的先后顺序分项汇总,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代表提出进一步了解某候选人情况或要求与某候选人见面时,由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提名人或指定有关人员在代表团会上进行介绍,或由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回答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条 如果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只有一人,直接进行等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多于二人(含二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获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一名正式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
第八条 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须有过半数出席,始得进行预选和正式选举。
第九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条 正式选举采取在大会上投票的办法进行,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正式选举前,由每个代表团各推荐大会选举监票人一人,大会主席团从中提名大会选举总监票人一人、副总监票人一人,经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大会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每个代表团各推荐预选监票人二人,并由大会主席团确定预选总监票人一人,副总监票人一人,对预选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预选、正式选举监票人。
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一条 预选票、选票均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印章。
预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预选时,投票人对预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但不得另选他人。
投票人赞成预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这位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反对预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预选时,每张预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一人的选票有效,多于一人的选票无效。
第十三条 大会正式选举时,投票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票人赞成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这位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 反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并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
选举时,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一人的选票有效,多于一人的选票无效。
第十四条 预选票、选票一律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选票上另选人的姓名要工整书写。
第十五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张数,作出记录。投入票箱的预选票或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预选或正式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预选或正式选举无效,重新预选或重新正式选举。
第十六条 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预选票或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预选票或选票,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七条 大会进行正式选举时,正式候选人或另选人均需获得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认是否有效,并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由大会主席团依法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