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增强常委会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专题询问(以下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主要围绕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结合常委会相关重点工作进行选题,也可向常委会委员、代表及社会公众征集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负责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专题询问的法律依据、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询问方式、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工作步骤、询问工作组名单等。工作方案应当及时印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做好与被询问单位的沟通协调,可以通过开展前期调研、视察、听取工作汇报、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等方式,了解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拟出询问的重点。
第八条 专题询问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被询问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回答。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主管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重点关注相关部门工作中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实情况,关注项目决策、执行、监督和绩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十条 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询问方式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一事一问,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可以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
第十一条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如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专题询问结束后沟通答复。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专题询问情况,形成常委会专题询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